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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及其待遇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日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为24个月。

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