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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意见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日

为切实做好我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推进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建设,根据《陕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补贴”的要求,对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要坚持优先照顾急需托养服务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托养需求;要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护理补贴标准按人均每月不低于100元执行。

已实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补贴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须填写《陕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陕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陕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办证时间节点要求

享受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四、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按人均每月100元省财政负担50%,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50%,市、县(市、区)分担比例自行确定。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落实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五、补贴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要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二)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残联应根据审批通过的补贴人数和标准,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残联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向省残联、省财政厅提供下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各市、县(市、区)残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基本情况录入“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残疾人协会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服务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应张榜公示。市、县(市、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从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级残联、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今后若中央出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政策措施,按中央统一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