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在线服务 >>民生服务 >> 重点办事服务 >> 残疾人服务 >> 正文

吴起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补贴资格审定、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残联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审核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吴起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持有1—4级残疾人证的非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吴起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85元,三级每人每月70元,四级每人每月50元,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第九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的惠农“一卡通”帐号。


第十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吴起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本人惠农“一卡通”(信合存折不属于本人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各一式两份,2寸彩照两张,通过村(社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审核不符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各镇、街道办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残联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村委会(社区),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县残联接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残联存档;同时,民政部门要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汇总并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残联,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除省市财政承担外,每年的缺口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商县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批。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县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应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县民政局、残联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两类残疾人补贴情况每季度应进行“三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五)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民政局、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问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二十二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三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内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


第二十五条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助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第二十六条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