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婚姻登记工作流程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本县 |
受理部门 | 吴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受理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一方户籍在本地的公民 |
联办机构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立办立取 |
法定办结时限 | 立办立取 |
办理地点 | 吴起县白石咀民政综合楼1楼婚姻登记处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
联系电话 | 0911—7619608 |
监督电话 | 0911—7618829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申请材料 | 结婚所需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当事一方为现役军人,需提供士官证,身份证和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完全一致;若不一致请到相关部门予以更正一致后再办理。) 2、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所需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完全一致;不一致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一致后再办理;若一方为现役军人,需提供士官证,身份证和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出具同意军人离婚的证明;) 2、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打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申请离婚声明书》。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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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及样表下载 | 双方亲自到场填写 |
收费信息 | 否 |
陕公网安备 610626020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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