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 名称 | 对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
| 事项 类型 | 行政奖励 |
| 办理 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4条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第16条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
| 行使 层级 | 县级 |
| 通办 范围 | 本县 |
| 受理 部门 | 吴起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服务 对象 | 法人或自然人 |
| 受理 条件 | 申报创建县二类的幼儿园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取得办园资质且开园满两年以上(含两年);(二)被县区教育局评为三类园且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办园规模为6个班以上(含6个班),且有平行班。 |
| 联办 机构 | 是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办理 地点 | 吴起县农林水牧大厦303室 |
| 办理 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
| 联系 电话 | 0911—8390878 |
| 监督 电话 | 0911—8390900 |
| 结果 名称 | 无 |
| 结果 样本 | 无 |
| 申请 材料 | 1.幼儿园创建县级二类园自查自评报告;2.《二类幼儿园创建申报表》;3.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 |
| 办理 流程 | |
| 表格及样表下载 | 无 |
| 收费 信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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