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解除收养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第十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 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县内 |
受理部门 | 吴起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受理条件 |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
联办机构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吴起县民政局1110室(白石咀民政局办公楼)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
联系电话 | 0911-7619608 |
监督电话 | 0911-7618829 |
结果名称 |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结果样本 | 无 |
申请材料 | 1.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 |
办理流程 | |
表格及样表下载 | 无 |
收费信息 | 否 |
陕公网安备 610626020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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