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到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涉及到此项的具体内容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一、严格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三)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设立,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县内 |
受理部门 | 吴起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基础教育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服务对象 | 民办教育机构 |
受理条件 |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设立 |
联办机构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筹设30个工作日;设立、分立、合并、变更9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筹设30个工作日;设立、分立、合并、变更9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吴起县教育局303室(农林水牧大厦综合办公楼)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
联系电话 | 0911-8390878 |
监督电话 | 0911-8390900 |
结果名称 | 民办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证明 |
结果样本 | 无 |
申请材料 | 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办理流程 | |
表格及样表下载 | 无 |
收费信息 | 否 |
陕公网安备 61062602000117号
技术支持:吴起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