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救助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依据 | 《吴起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七条 (二)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占张榜公布,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章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试行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县内 |
受理部门 | 吴起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服务对象 | 城乡低保对象 |
受理条件 | 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特殊困难家庭(指自付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 |
联办机构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即取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办理地点 | 吴起县民政局1104室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 |
联系电话 | 0911-7619319 |
监督电话 | 0911-7618829 |
结果名称 | 医疗救助 |
结果样本 | 无 |
申请材料 | 县合作医疗办发放的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合疗审批表、工疗报销结算单、大病保险费用结算单、户主和患者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凭证(所需证件一式两份) |
办理流程 | |
表格及样表下载 | 无 |
收费信息 | 否 |
陕公网安备 610626020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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